身份证法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2011/11/17 法律动态 浏览次数:2468
身份证法修订解读
编辑:蒋峥嵘律师
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主要体现在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涉及修改的每一项均对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
第一项修改,增加身份证登记内容,将采集指纹信息。根据修订后的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作此修改,主要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存在大量的人口流动,使用身份证范围不断扩大,对身份证的安全性、准确性要求提高,传统的身份证通过头部照片显示个人相貌特征来识别个人,而一个人的相貌特征因不同年龄有不同表现,变化很大,而且,近些年来通过整容、美容手术,可以完全改变个人部分外部相貌特征,通过外貌特征识别个人的传统身份证无法适应管理需要。与易变的外貌特征相比,指纹具有的稳定性、准确性更高,因指纹在胎儿时便产生、形成,当婴儿长大成人,指纹也只不过放大增粗,它的纹样不变。如果具有指纹识别功能的身份证被人盗用,由于盗用者的指纹与身份证所记载的指纹不一致,在机读的情况下,盗用者是无法使用的。
第二项修改,按照旧法,警察只有办理刑事案件、实施管制、处理突发严重的治安案件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四种情况之下才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修订后的身份证法扩大了查验身份证的范围,增加了“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
第三项修改,加入了非法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修订后的身份证法第十九条规定,有关单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的具体体现,即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项修改,明确规定了第一代身份证的废止时间,未加入指纹的第二代身份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修订后的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修订前的身份证法领取且没有提取指纹的第二代身份证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一代证和二代证并存使用局面将持续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