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衡案例】财产是自己的,法院咋就不相信?
发布时间:2019/01/16 仲衡资讯 浏览次数:1388
2015年9月10日,甲公司与乙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铺面及铺内设备设施一同出租给乙某经营餐饮,合同解除或期满时乙某应将铺面及铺内设备设施完整交回甲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附有移交清单。后因乙某拖欠供应商丙某货款,经法院判决后乙某不履行生效判决,丙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了乙某经营场所中的设备设施。
甲公司以法院查封的设施设备为其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随后,甲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定书并停止执行拍卖案涉设备设置,确认该设备、物品为甲公司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甲公司无法提供原始购置票证,无法提供移交清单原件,故无法证实案涉设备设施为甲公司所有;法院查封的设备设施为乙某经营场所范围内,并由其占用和使用,故查封合法有据,因此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设备、物品属于甲公司所有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在本案中,甲公司败诉主要是该公司未妥善保存案涉设备、物品原始购买凭证,也无法提供将设备设施交付给乙某的清单原件,以致法院认为案涉设施设备“实际占有”人为乙某而非甲公司。
【律师建议】
在法律上,对任何事实都需要充分、确实的证据加以证实,如你提供的证据不完整不充分,即使法官相信财产是你的,也不能判决财产真的就是你的,因为证据不充分。对于依法不用进行权属登记(即没有权属证件)的财产,财产拥有人应尽可能保留取得财产的发票等凭证。如将该类财产出借或出租给第三方占有和使用的,应制作移交清单并保管好,清单应详细准确写明相关财产的品牌、型号、规格等内容。只有这样,才可以******限度地保护自已的财产。
——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蒋峥嵘律师、张斯琦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