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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衡案例| 浅析探望子女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7/10/26 仲衡资讯 浏览次数:1346

【案情简介】
陈某某、与李某某双方经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小孩李小某由陈某某抚养,李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孩满十八周岁止,并约定李某某对李小某每月有探望权。后来因为李某某经常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抚养费,至今已有半年未支付抚养费了,陈某某欲以此为由,阻止李某某对小孩的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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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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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不直接抚养方通过探望,切身感受子女各方面的成长情况,把关爱和亲情带给他们。而子女的身心健康及各方面的发展,也需要接受母亲或父亲的关爱、教育和情感的熏陶。因此,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的法定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阻拦、干涉。除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外,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孩子父或母的探望权利。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已对李小某的探望权作出约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李某某虽然有拖欠抚养费的行为,但不支付抚养费与使探望权是两个互相独立的不同法律关系。李某某并没有做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而被中止探望权的情况下,陈某某不协助李某某探望小孩,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至于抚养费问题,陈某某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李某某,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但是不能阻止对方行使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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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陈某某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李某某有可能会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的。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因此,建议双方当事人应当理智的对待探望关系,依法行使探望权利,履行协助义务;相互理解、包容,关爱孩子,理解孩子的感受,并落实到行动才能正确处理好探望事宜,不然会直接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节奏,给孩子的健康造成损害。 

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 关敏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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