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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自书遗嘱隐患多

发布时间:2017/09/26 仲衡资讯 浏览次数:1886

随着社会发展和百姓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人已经不再忌讳立遗嘱,甚至是老人也越来越坦然面对。但就算是立了遗嘱,因遗嘱纠纷闹上法庭的案件也屡见不鲜。究其根源,多与遗嘱本身存“瑕疵”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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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本律师在驻村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到了一位梁先生前来咨询,其父亲所立遗嘱是否有用,并将遗嘱给本律师审阅。遗嘱显示 “鉴于小儿子对本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在本人去世后愿意将位于xx一套房产留给小儿子继承”。经本律师向梁先生询问得知,涉案房屋为其父母婚后购买,房地产权证登记在父亲一人名下,目前父母均健在。该遗嘱为父亲病重住院时所签,因梁先生担心父亲病亡,要求父亲所立。遗嘱中除了签名为梁先生的父亲亲笔书写外,其余内容均为梁先生拟定后打印的。本律师审查后认为该遗嘱可能无效。
遗嘱2
【律师说法】
上述案例中所涉遗嘱为类型为自书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可知,自书遗嘱有效成立,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不能使用打印方式书写,书写字迹尽量使用规范汉字,清楚整洁,容易辨认。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即完全真实的表达本人的意思,******限度地排除他人伪造、篡改。上述案例中,梁先生为其父亲打印了遗嘱的主要内容,并非被继承人亲笔书写,形式上不符合自书遗嘱的要求。
2、立遗嘱人应亲笔签名。应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条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这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一定文化程度,不会文字书写的人,并不适合采用自书遗嘱这种方式,而应该选公证等其他形式立遗嘱。
遗嘱3
3、立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年月日,看起来很简单,但事实并非如此。注明日期这一点非常重要,可以帮助确定遗嘱真伪及书写遗嘱时立遗嘱人是否具有立遗嘱的能力,特别是在立遗嘱人有数个内容不一致的遗嘱时,日期是判断哪一个遗嘱才有效的重要因素。再有立遗嘱的年月日,应该使用规范的公历纪年方式,避免使用天干地支、阴历等非法律意义上的纪年方式。
4、所立遗嘱内容合法。遗嘱处理的财产应当是立遗嘱人自己的合法财产。上述案例中,梁先生的父亲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予以处理,其中属于处理配偶财产的遗嘱部分也是无效的。
5、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还要求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本案中,梁某的父亲在病重情况之下所立遗嘱,有可能被认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从而影响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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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由于自书遗嘱简单方便,因此绝大多数人都会采取此种形式立遗嘱,但其在形式和内容上仍具有较严格的要求。在此特别提示,立自书遗嘱时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律相关规定,如有条件应充分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予以指导,以保障遗嘱的合法有效,让遗嘱真正能得到有效执行。
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 蒋峥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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