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衡说法】如何预防可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7/08/23 仲衡资讯 浏览次数:1493
案情简介:
A公司起诉B公司,诉称A公司的调查人员到B公司的经营场所,购买了一件标有A公司的驰名商标及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于现场取得收款凭证一张。其后,经A公司的人员鉴定,B公司所销售的商品为假冒A公司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为此,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XX元、支付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XX元、在当地知名报刊登报消除B公司造成的应向、诉讼费用由B公司承担。B公司则提出其是合法取得上述商品,并且该商品是在C公司进货的。
裁判结果:
该案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1、B公司在未经A公司的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2、A公司认可被控侵权的商品从外观上与正品并无差别,且B公司购进被控侵权商品的价格并不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且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是从C公司处购得。因此B公司主张通过合法渠道购得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成立。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判令B公司停止销售侵犯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的规定,在本案中,B公司违反了该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是另一方面,根据该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B公司在进货的时候并不清楚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在进货的时候取得了合法取得商品的证明材料。因此,审理该案的法院虽然判决B公司停止销售标有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是B公司却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很多时候很多人并不清楚是否侵犯了别人的商标专用权。那在不能辨识是否侵犯了别人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之下,根据上述案例,需要做到的是至少要谨慎地注意,避免采购价格明显偏低的商品、审查供应商的主体资格,同时在进货时要签订有效合法的合同、获取交易凭证等。如果做到这样,可以有效地预防侵权风险。即使在被起诉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也能减少自身的损失。
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 何庭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