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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衡说法 | 如何依据规章制度合法 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7/08/02 仲衡资讯 浏览次数:1544

解除合同1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1年入职A公司,2016年3月的开始多次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A公司经研究决定按照《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解除A公司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并书面通知了张某,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没有通知工会。后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X元。
解除合同2
裁判结果:
该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前未通知工会属于程序违法,判决确认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X元。
解除合同3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建立了工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应通知工会,否则,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将会被认定为违法,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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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依据规章制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本律师建议用人单位:第一,用人单位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并进行公示,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规章制度培训并制作记录。第二,收集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第三,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前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三,书面通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

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 胡浩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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