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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衡说法 | 员工签署不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后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能否据此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7/07/28 仲衡资讯 浏览次数:1813

案情简介:
黄某于2016年8月入职A公司,入职时,向A公司出具不购买《不购买社会保险承诺书》,要求公司每月将公司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随同工资一同发放予黄某。A公司因此并未为黄某参加社会保险,但每月均将公司应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发放予黄某。2016年11月,黄某在工作过程中导致右手拇指受伤。经认定,黄某的右手拇指的受伤构成工伤。黄某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但A公司认为系黄某主动要求公司不参加社会保险,在黄某不参加社会保险一事上,公司不存在过错,因此拒绝向黄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双方争议由此而起,黄某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3

裁判结果:
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不购买社会保险承诺书》虽是黄某自愿签订的,但该承诺书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该承诺书无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A公司向黄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七万余元。

案例评析:
本案例的争议焦点为“员工自愿向公司出具不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能否免除公司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及发生工伤保险待遇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否则,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会被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补足以及追缴滞纳金。由此可见,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劳动者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而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因此,在本案中,虽然《不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系黄某自愿出具的,但鉴于该承诺书免除了A公司为黄某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该承诺书无效正确。而由于A公司未为黄某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在黄某发生工伤事故后,A公司仍有义务向黄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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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此案例无疑具有重要的警醒价值。作为用人单位,本想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而减轻企业负担,但没想到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本应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导致该巨额的工伤保险待遇最终由用人单位自己全部承担,最终得不偿失。建议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虽能减轻用人单位一时的用工成本,但一旦发生工伤、医疗保险等事故,则巨额的工伤、医疗等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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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 吴志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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