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不能承受之痛
发布时间:2017/07/14 仲衡资讯 浏览次数:1935
日前,本律师接受了某患者家属的咨询,称其妻子因输卵管异位妊娠,需行腹腔镜下输卵管切除术。然而,患者术后进入恢复室20分钟即出现脑缺氧表现,医生采取急救措施后,仍未能恢复意识,怀疑发生异常低氧血症,进行ICU进行一步治疗,至今昏迷超过20天。家属怀疑医生在术后护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甚至是医疗事故,在迷茫之际找到本律师。
本文主要还是介绍一下一旦不幸发生在自己身上,应该如何应对,如何打一场不想打,又不得不打的官司。
一、医患纠纷基本概念
是指在诊疗护理服务过程中或终结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岐或患方对医疗服务不满意而产生的纠葛。
二、医患纠纷的种类
二种:1、医源性纠纷:①医疗过失纠纷②其他医疗原因纠纷;2、非医源性纠纷。
•医源性纠纷:
医疗过失引起的纠纷,主要指医方在手术、用药、输血、麻醉、化验、预防接种、医疗保健、计划生育等方面过失引起的纠纷。
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主要指医方在医德医风、医疗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引发的纠纷。如:服务态度恶劣、缺乏同情心等。
•非医源性纠纷,是指患方缺乏医学常识,或对医方的规章制度不熟悉,理解不准确,而认为医方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的纠纷,也有无理取闹的。如:患者家属随意要求改变治疗方案等。
•医源性纠纷分为有过失和无过失纠纷
有过失的医源性纠纷,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不良后果的发生,是由于医方过失所致,医患双方在认识上存在的争议与分歧。以损害后果和损害轻重为前提,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2002年前划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颁布发后定性为过错责任医疗事故。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医疗过失定性是只要有人身损害就必须赔偿,已是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敲响了警钟。
无过失医疗纠纷,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不良后果的发生并非医方的过失所致,而只是患方认为医方存在过失导致的医疗纠纷。如:医疗意外(麻醉意外)、并发症、病情自然转归以及医疗以外原因纠纷(如:病人不配合、医疗需求的矛盾、无理取闹等)引起的纠纷。
三、医患纠纷案由选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20条第(3)项、第351条的规定,医疗纠纷有两类案由:一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包含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那么究竟选择哪种案由起诉呢,这还得根据案情来选择请求权,因为不同的请求权在法律适用上有明显的区别,举证责任的分别也有很大区别。主张违约责任的,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举证责任主要在于患者;主张侵权责任的,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主要举证责任在于医方。
四、如何收集证据
1、当疑似输血、输液造成医疗损害时,应及时留存相应的输血袋、输液袋等物品,并要求医院立即封存。
2、复印封存病历(封存之前可以要求先行复印,以便在之后的调解诉讼中能做到心中有数);
3、依据法律的规定,患方及家属只能复印客观病历,而不能复印主观病历。因此,此时无法复印主观病历时,不应强求,因为在鉴定时,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都会交予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封存病历时,注意事项:
1、医患双方共同清点需封存的资料,并记载制作封存清单。清单完毕后,用订书钉将封存病历装订(避免之后被替换);
2、检查档案袋是否完好无损;
3、确认档案袋完好无损后,将需要封存的病历放入,并贴上封条;(此时应注意,贴封条时,特别关注档案袋能拆开的地方,一般是在档案袋的上下左右都贴上封条,保证封存件无法提前开启)
4、待封条胶水干后,再进行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应在封条边缘处。
封存件的保管问题
依据法律规定,封存的资料应由医疗机构保管;
1、在现实中往往出现患者及家属不信任医方,而坚决要求自己保管封存件,从而出现冲突。此时,若医方同意则可;若医方不同意时,可以提出由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保管(如卫生局、公证机构等);
2、无论何方保管,保管方必须向对方出具封存清单和保管约定。
总之,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并不仅仅只有双方协商,更不能以“医闹”等违法方式解决,当医患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通过申请第三方介入调解(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若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时,则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医患双方多一点理解、多一点包容,矛盾终会化解。
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 高俏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