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他人以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后的处理方法
发布时间:2017/06/26 仲衡资讯 浏览次数:23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所以,商标所有权人(商标注册人)如不合理使用其注册商标,其商标有可能被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为了应对上述情况,以下四点建议可供商标注册人参考:
●第一,商标注册人须了解“正当理由”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因此,除上述四种正当理由外,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有被商标局撤销的风险。
●第二,商标注册人须清楚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流程。首先,商标局受理单位或个人的撤销注册商标申请后会向商标注册人发出通知,要求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其次,商标局会邮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至该商标的注册地址,如该通知无法送达,商标局会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天,该通知视为已送达。最后,上述应提交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注册人如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商标局有权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的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因此,商标注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如对复审的结果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相关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为了预防注册商标被他人申请撤销,建议商标注册人采取以下四点措施:1、在商标注册完成后每三年内至少使用一次该注册商标;2、在商品买卖合同、服务合同或相关交易文书中使用注册商标;3、将注册商标广泛用于商品包装、服务或其他形式上(例如:广告宣传、展览活动、会议活动、交易凭证等)并保留相关证据;4、建立个人或公司注册商标的档案,注意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
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
陈颖欣律师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