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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赔偿金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6/03/03 仲衡资讯 浏览次数:1935

【案情简介】
赵某于2010年10月8日入职到上海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从试用期满,即2012年3月8日,该公司才与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履行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实际工作中,赵某一直被安排在该公司的广州分公司工作。赵某从业务员开始做起,通过几年的努力,2012年6月调整为客户经理,2014年4月晋升至业务副经理,每月工资组成由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构成,平均约为6450元。次年初会发放上年度的奖金,几千元至一万多元不等。
2015年8月13日,赵某突然收到该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赵某连续多日未上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即日解除劳动关系。
赵某其后多番与公司协商未果,唯诉至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连续多日未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赔偿金。

【分析】
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勤情况负责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该案中,用人单位仅提供了一份劳动者的电子打卡记录,没有赵某的签名,而且内容与用人单位其他证据相矛盾,不足以证明赵某多日未上班。
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处罚劳动者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严格履行必要的程序,制订出来后,必须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否则不能作为处罚劳动者的依据。
该案中,用人单位仅提供一份电子邮件的截图及规章制度的打印件,试图证明已经将规章制度告知了赵某,以赵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不被仲裁庭采纳。
3、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在该案中,由于用人单位未能充分举证赵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多日旷工,而且没有向赵某发出任何通知书,要求其上班,最终仲裁庭认定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用人单位需要向赵某支付赔偿金8万元。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多日旷工的情况下,仍应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回来上班,过了期限后,方可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否则仍需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高俏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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